2023年4月20日下午13:00-15:00,上海政法三分快艇法律三分快艇第109期“卓越法律论坛”在法学楼110会议室举办。应三分快艇邀请,吉林大学法三分快艇、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杨帆教授以“当法社会学面对法律的规范性问题”为题,为法律三分快艇师生开展了一场精彩丰富的高质量讲座。
在主讲环节,杨帆教授娓娓道来,首先为我们还原了十年前与当下“社会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两场学术争鸣。在第一场争鸣中,双方对二者进行了定义与区分——法教义学是一种“基于法条,对于现有法律问题进行适用”的法学传统,而社会法学所倡导的将法学与社会科学相联结的方法论与前者存在显著区别。十年后的第二场争鸣中,众多学者将争议问题推向更为核心的位置——即“表述实然问题的社会法学能否处理法律的规范性问题?能否突破二者之间存在的鸿沟?”由此,杨帆教授正式引出了本次讲座的核心问题。
首先,杨帆教授将法哲学意义上的“规范”作为探讨对象,通过阐明不同法学流派对于“规范性”来源的理论观点,梳理出自然法学、实证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流派对待法律规范性问题的理论脉络:自然法学以理念世界或神的世界的“绝对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根基;实证法学摒弃了法律规范外部“绝对规范”的存在,主张着眼于法律内部,通过基础规范(ground norm)演化、导出独立于外部世界的法律规范;而社会法学在前者的基础上开创出一条新进路,即否认“绝对规范”,也否认法律规范的完全独立性,主张以社会事实作为法律规范的根基。其中实证法学与社会法学的争议焦点就集中于“事实与规范是对立关系及其相互联结的路径”。
对于相关争议,杨帆教授从“事实与规范二元对立关系的起源与突破”“以经验研究处理规范问题的进路”“‘社会理论法学’的规范性立场”三个方面对争议问题进行了回应。他指出:其一,西方语言“能指”与“所指”的分离使西方在法律思想领域形成了规范与事实的二元对立。结合知识社会学与现代语言哲学可以得知,事实-规范的二元对立仅在西方语境下具有合理来源,且在语言转向之后,观念与可感知的事实之间的对立已经被克服了。而中国的经验理性则更多地从事实的重复中推出规范,明显区别于西方的事实-规范二分。因此,在当前中国语境下,打破事实与规范二分的社会法学具有更强的合理性。其二,杨帆教授指出法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可以从“价值理性”“情感动机”“习俗动机”与“工具/目的理性”四个角度介入规范性问题的研究。同时,社会法学还对“差异制造事实”与“社会规范”两个层面的两类客体进行描述,以此参与规范性的建构。最后,杨帆教授为我们详细阐明了“社会理论法学”的规范性立。赋錾缁岱ㄑР唤隹梢跃伞笆率档焦娣丁钡耐凡斡敕晒娣缎晕侍獾奶致,社会法学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规范面向,并非纯经验性下的“科学”。“社会理论法学”的概念则是社会学理论与社会法学学术研究相结合的产物,而众多学者都肯定了社会理论具有“为当代法律寻求意义”的目的。杨帆教授以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为例,探讨了社会理论为法律探寻规范性的可能。